



发改经贸[2011]150号
关于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视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发展鼎新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
化肥是沉要的农业出产资料。“十一五”期间,化肥出产流通企业克服原资料价值上涨、国际金融;寤鞯饶烟,积极发展出产经营,各级有关当部门门、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共同,致力做好化肥等农资供给工作,对推进国度粮食连年增产阐扬了沉要作用。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当前受到各方面复杂成分影响,农产品供给和价值不变面对压力。为了篡夺新年度农业出产丰登,保险国度粮食安全,推进国民经济安稳重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给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意识做好当前春耕化肥供给工作的沉要意思
2010年三季度以来,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涯必须品价值上涨较快,价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出格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涯职守。不变粮食价值对于不变市场价值总水平极为沉要;视质橇甘车“粮食”,保障化肥供给、维持合理的化肥投入是推进粮食稳产增产的前提,对不变农产品价值,治理通货膨胀预期拥有基础性的沉要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认清局势、高度器沉、亲昵监测、协调共同,全力做好春耕化肥供给工作。
二、保险化肥出产原料供给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不变消费价值总水平保险人民根基生涯的通知》心灵,保险化肥企业正常出产用电、用气供给,不得对化肥企衣翻闸限电。各地电力部门和单元要做好电力供给,各地发展鼎新、工业等部门要做好协调督促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全力保障化肥企业出产用天然气的供给,在未实现化肥打算用气前,不得向其他企业供给工业用天然气。各级处所当局和行业协会要组织煤炭企业做好化肥用煤的出产,领导和协调处所煤
炭企业向化肥企业供给所需无烟块煤。煤炭和磷矿石出产企业要当真推广与化肥企业签定的供货合同,不得轻易停供和涨价。
三、加大铁路运输支持力度
各处所铁路部门要持续把化肥作为沉点物资,依照铁路部《关于加强春耕化肥运输工作的通知》(运营货计电[2011]74号)要求,加强组织调度,做好运力铺排。铁路部门要全力满足春耕化肥调运以及化肥出产所需煤炭、磷矿石运输的必要,确;醭┢淞。对国度淡季贸易储蓄化肥的调运,在铁路运力上要赐与沉点倾斜。
四、持续尝试各项化肥出产流通优惠政策
为缓解化肥企业成本压力,维持化肥价值根基不变,要持续对化肥出产用电和天然气持续尝试价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持续尝试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当真落实国度对化肥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不执行国度优惠政策的行为要坚定纠正。
五、做好化肥淡季贸易储蓄工作
各级发展鼎新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化肥淡季贸易储蓄企业严格依照承储和谈要求,组织落实货源,实时足量收储化肥,并提前调运到销区。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实时销售淡储化肥,确保全数用于国内供给,阐扬在区域市场中的骨干作用。淡储期间若是部门市场出现库存显著不及或者价值异常上涨等情况,处所有关部门和各级淡储企业要实时上报,必要时经主管部门赞成,可将淡储化肥提前投放市场,平抑市场价值。各省区市发展鼎新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国度化肥淡季贸易储蓄企业和省级化肥储蓄企业收储情况的督促和抽查,对淡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实时协排解决。
六、督促农资企业积极购销
各级有关部门要领导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和社会农资经营企业适应化肥流通体造鼎新的新局势,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化肥流通体造鼎新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要求发展经营活动,蕴含在销售时自动出具质量保障证明,提供农化征询服务等。在2011年出口关税政策颁布后,要疏导化肥经营企业把握淡旺季季节法规积极采购和销售,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索求新的服务模式,充分阐扬化肥流通衔接出产消费的桥梁作用。
七、加强市场和价值监管
各级工商、质检、农业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进攻造售假冒伪劣化肥、虚标含量、偷减营养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各级价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出产流通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查抄;加强对化肥经营者价值行为的监管,严格进攻恶意囤积,哄抬价值等不正当行为。坚定破除处所;ぶ饕,造止区域关闭、搭配销售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守护化肥市场秩序,;づ┓蚝秃戏ň笠档恼比ɡ。
鉴于春耕化肥供给关系到整年农业出产和物价不变,各地有关部门要依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各负其责,致力做好工作。要加强农资市场和价值的监测,对春耕化肥出产供给中出现的新问题,处所有关部门要在当真推广职责予以协排解决的同时,实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当局汇报。
国度发展鼎新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铁 路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供 销 总 社
二○逐一年一月二十七日